原告几了?”
“原告3啊她是!”易钟明不耐烦地吼了出来,“这几个原告还是挺好认的啊:男的是原告1,没来的是原告2,披着头发的是原告4,盘头发的是律师,你还有谁对不上号?”
“没、没有了……”方泉把笔录拉回到应当继续记录的地方,补上刚才原告3袁斑琳说的那些中他还依稀记得的。见方泉再次准备完毕,易钟明示意原告3继续。
原告3:颜叔叔,之所以叫你一声叔叔,是因为我们这边还是希望你能够把圣贤杯早日还给我们。不管怎么说,这都是董氏家族传下来的宝物。对于这十年间你帮我们保管圣贤杯的事情我们表示感谢,我们愿意支付你保管圣贤杯的相关费用。只要你愿意把杯子返还给我们,其他的一切都好商量。
“这意思,”易钟明问道,“你们是想调解吗?”
“先走完庭审程序吧。”女律师说道。
“行,那么被告你们……”
“我们不同意调解!”那个名叫王雄鹰的男律师站了起来,抖了抖他那身对于开庭这项活动来说过于浮夸的西装,“接下来应该由我方来进行答辩了吧?”
“是的,另外你坐下来答辩就好……”易钟明轻轻地叹了口气,“你准备了答辩稿么?有没有多的一份给我的书记员?”
“我从不准备多余的材料,”那个男律师坐下来,“不过法官你听我说话也挺慢的,所以只要是一个手速正常的书记员,肯定都能记下来的。”
“行,那你开始答辩吧!”
手速正常的书记员……啊……姑且算吧……
方泉把手放在键盘上,艰难地咽了唾沫。
被代:首先,被告颜仪理的所持有的瓷杯不是原告所要求返还的标的物。两个瓷杯并非同一物品:第一,被告的圣贤杯是其早年从农户手中购买来的,而不是受董牧遗赠而来的。第二,两个圣贤杯上的图案不完全一致,董家的圣贤杯上画的是劳模钻孔四人,但颜仪理家的杯子上面画的是孔孟增颜值——
“等等,被告律师你等一下,”易钟明打断律师的答辩,然后怒气冲冲地转向方泉,“ ‘劳模钻孔’是个啥?‘孔孟增颜值’又是个啥?你说你到底记了个啥?”
易钟明训斥方泉的声音并不大,却引得整个法庭里的人都哄笑起来,特别是那个负责答辩的被告律师,简直笑得前仰后合。方泉弓起腰,恨不得把脸搁在键盘上:“不太清楚说什么,独独到那里又说得有点快,所以就用的第一个字的缩写……”
“喂喂喂,这位小哥什么学历啊?初中毕业了没有?”王雄鹰律师抹了抹眼角笑出的泪,“别的不知道就算了,老子、墨子、庄子、孔子、孟子都应该知道吧?‘劳模钻孔’什么鬼啊?!”
“啊,这个……”
知道肯定是知道的,只是没有看案卷,完全没往这个方面想。
“行了,注意一下法庭的秩序,”易钟明见笑声不消停,便敲了一下法槌,“被告律师,你再把刚才你的内容重复给我的书记员听一下吧!”
方泉咬住下嘴唇,修改笔录——
原代:……那个上面画了老蘰子、墨子、庄子、孔子四个人,但颜仪理家的杯子上面画的是孔子、孟子、颜回、曾子、子思这五个人,有照片可以确认。而董氏家族祖传圣贤杯并没有照片留下,在座的四位原告十年前年纪尚小,记忆必然会有些模糊,仅凭当年参与本案的王士琪律师一席话语便认定这是当年他家的杯子实属荒谬。
其次,本案的诉蘰讼当事人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董牧生前遗嘱规定由“由三名亲生女儿及其他四名相关受遗赠人中最有资格者来继承此杯”,如今除了四名原告和被告颜仪理外,遗嘱中规定的另外三名受遗赠人(“方泉,这里是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均未参加诉讼,建议合议庭作为第三人(“人家说原告了吗?你哪个耳朵听到他说原告了?不是原告是第三人!!!”)予以追加;第二,本案作为物权纠纷与是否放弃遗产继承权无关,因此简同盛(“来来来,别往前面翻,我来告诉你这几个字怎么写……”)也应当参加诉讼;第三,原告冯丽雅系董牧长女去世后其夫魏锲司收养之子——
“打住打住——不,干脆休庭两分钟吧!”
自“其次”这段开始以来,易钟明已经指导方泉修改了好几处地方,在意识到根本性的问题后,他干脆敲了法槌,喊了休庭,走下审判席:“方泉,这庭我可是专门为你休的。自己看看吧,你这段记的是个啥玩意?你压根就没有捋顺当事人他们的关系吧?!”
“怎么可能!”有些心虚地提高音调,方泉觉得自己的声音比平时要尖,“我昨天还是看了几眼案卷的!姑且!”
“姑且个头啊!看过能把笔录记成这样?!”易钟明叹了口气,“得得得,还是让我来跟你讲一下人物关系吧!首先是你现在记的这个地方,长女的两个孩子,那个原告2,就是那个未成年的小姑娘,是长女亲生的;而坐在原告席上的那个原告1是长女去世以后她的丈夫收养的!”
“啊,那男的是收养的?你确定么?可他不是也姓魏么?那没来的未成年原告为什么没有跟她的亲爹姓?”
“……你再多说一句小心我当着这么多人的面削你啊!”易钟明狠狠地冲方泉翻了个白眼,“然后原告4是被董牧的三女儿所收养的,但被收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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